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第2号令,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罚则,附则共六章六十条。 《办法》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办法》指出,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办法》说,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办法》说,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办法》指出,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末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办法》说,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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